(2017)鲁0181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铁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铁军,杨淑惠,韩旭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1128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女,该信用社工作人员。被告:韩铁军,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杨淑惠,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韩旭山,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章丘农信)与被告韩铁军、杨淑惠、韩旭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丘农信诉讼代理人周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铁军、杨淑惠、韩旭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章丘农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韩铁军偿还我社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按10‰利率标准计算,自2015年3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15‰的利率标准计算);2.担保人杨淑惠、韩旭山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3日,借款人韩铁军与我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从我社借款9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3月2日,利率10‰,具体以借款凭证为准。同日,杨淑惠、韩旭山与我社签订《保证合同》,为借款人韩铁军从我社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4年3月3日,我社向借款人韩铁军的银行账户发放贷款9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3月2日。到期后,韩铁军、杨淑惠、韩旭山拒不偿还。为维护我社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韩铁军、杨淑惠、韩旭山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予答辩、举证、质证。章丘农信围绕诉讼依法提交了《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贷转存凭证各1份,经审查,上述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3日,章丘农信与韩铁军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韩铁军从章丘农信借款9万元,借款用途处载明“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3日至2015年3月2日;借款利率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0%确定,利率期内不变;借款的放款、支付、还款、金额、期限、利率、利息计算等具体事项,以相关业务档案、凭证记载为准;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借款到期一次性归还所有本金及利息。同日,章丘农信与杨淑惠、韩旭山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人杨淑惠、韩旭山为借款人韩铁军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该借款为借新还旧借款。2014年3月3日,章丘农信向韩铁军的账户发放贷款9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0‰,到期日为2015年3月2日。借款到期后,韩铁军未依约还款,杨淑惠、韩旭山未承担保证责任。章丘农信在保证期间内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章丘农信与韩铁军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章丘农信与杨淑惠、韩旭山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借款到期后,韩铁军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杨淑惠、韩旭山未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三名被告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韩铁军、杨淑惠、韩旭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章丘农信要求韩铁军清偿借款本息,杨淑惠、韩旭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铁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万元。二、被告韩铁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章丘市农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借款利息,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以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算;逾期利息,自2015年3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三、被告杨淑惠、韩旭山对上述两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淑惠、韩旭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铁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韩铁军、杨淑惠、韩旭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寒人民陪审员 王加英人民陪审员 张思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