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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胡志强中山市神捕电器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结 案 通 知 书(2017)粤01执1189号胡志强、中山市神捕电器有限公司:关于本院执行胡志强与被执行人中山市神捕电器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5163.62元。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执行款项55163.62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本院收取执行费727.4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附经办法官及联系方式:执行局执行三庭刘皓法官;电话:8321****;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5楼,邮编:51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