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6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威宁县广威样板装饰有限公司与杨兴德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宁县广威样板装饰有限公司,杨兴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威宁县广威样板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876107-6。住所地威宁县健康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平。被执行人杨兴德,男,1986年11月4日生,彝族,农民,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住威宁县。申请执行人威宁县广威样板装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6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94325.00元、执行费7315元,共计501640.00元。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50000.00元,余下部分因尚未到履行时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6执1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禄 轶审判员 李明国审判员 赵英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余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