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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6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刘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刘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6民初416号原告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丹寨县龙泉镇中华南路298号1单元7号。法定代表人陈科,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登连,系该公司行政部工作人员。被告刘伟,男,贵州省丹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与被告刘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被告刘伟已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元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潘红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