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梁小丽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杨武刚,韩城市同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766号原告:梁小丽,女,汉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负责人:邓兆旭,系经理。住所地:渭南市乐天大街与金水路十字兴华大厦被告:杨武刚,男,汉族。被告:韩城市同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亚平,系董事长。住所地:韩城市龙门镇上峪口村108国道旁原告梁小丽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被告杨武刚、被告韩城市同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6256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42.48元,误工费10800元,生活护理费100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元,共计104310.48元;2、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赔偿原告下余医疗费21939.33元,住院护理费6400元,伙食补助费256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营养费1600元,鉴定费1600元,共计39099.33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7日,被告杨武刚驾驶陕EM40**轿车沿金城区东环路行驶时,将原告撞到致其受伤,被告杨武刚驾车逃离现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在韩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2日,但仍需继续手术治疗。2016年12月21日,韩城市交警大队作出【2016】165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武刚负全部责任,梁小丽无责任。后原告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另查,本案所涉车辆在第一被告处有交强险投保,所有权人是第三被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保险公司的信息,无法确定并联系到事故车辆交强险真正的承保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小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68元,退还给原告梁小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建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