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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民初3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施光明与陈伟、林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光明,陈伟,林建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3201号原告:施光明,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陈伟,男,199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建芳,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光明诉与被告陈伟、林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施光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施光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施光明负担。审判员  许代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林淑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