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书宝、陈荣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宝,陈荣祥,陈诸亮,中国精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3176号申请执行人:张书宝,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陈荣祥,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居住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陈诸亮,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居住地福建省泉州市。被执行人:中国精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宿怀路230号,组织机构代码75098476-6。张书宝依据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3民终2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上列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被执行人陈诸亮,被执行人中国精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信息不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光宇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丁绿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