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07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07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浦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9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浦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民币(下同)29000元及利息272元(以2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2017年5月6日暂计至2017年7月12日)、诉讼费275元,并支付本案执行费343.2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浦某某价值人民币29890.21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