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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4刑初50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内江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对其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新检公诉刑诉(2017)第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新都区大丰镇丰安路晨毅沙发厂路边,趁无人之机,用钥匙将川A×××××红色北斗星汽车盗走,将该车开至资阳市雁江区被民警查获。经成都市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6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成都市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及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公安机关已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红色铃木北斗星汽车一辆、粤S×××××车牌一副、行驶证一本、钥匙一把。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被盗车辆已追回以及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违法所得财物予以退赔,粤S×××××车牌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