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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史玉梅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玉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81刑初36号公诉机关铁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玉梅,女,1962年5月27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2016年11月10日因本案被铁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因本案被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伊春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检诉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玉梅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那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玉梅及其辩护人高天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玉梅与肖某某4系朋友关系。2015年4月至11月期间,史玉梅对肖某某4谎称能办理“厂办集体退休”和“小龄青年退休”一事,让肖某某4联系需要办理“厂办集体退休”和“小龄青年退休”的人。肖某某4联系到被害人肖某某1、张某某1、唐某某等17人,史玉梅以需要收取办事好处费为由,通过肖某某4先后骗取肖某某1、张某某1、唐某某等17人的办事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16000元,赃款被其全部挥霍。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史玉梅在北京市海淀区京福招待所被铁力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另查明,公安机关将史玉梅银行卡内存款14526.29元予以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史玉梅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破案经过、抓捕经过。2.被害人郭某某1、郭某某2、肖某某1、方某某1、张某某1、唐某某、王某某1、申某某、肖某某2、肖某某3、刘某某、于某某的陈述。3.证人肖某某4、肖某某5、方某某2、房某某、张某某2、李某某、王某某2、贺某某、周某某、王某某3、张某某2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铁力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6.铁力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7.调取笔录、取证清单、手机聊天记录照片。8.收条。9.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业务存根。10.户籍证明。11.被告人史玉梅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史玉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为他人办理退休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且当庭认罪,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史玉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史玉梅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部分赃款被依法追缴,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玉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铁军代理审判员  韩玲玲人民陪审员  陈景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石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