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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军祥、李兴发与孔祥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祥,李兴发,孔祥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6民初1398号原告:李军祥,汉族,农民。原告:李兴发,汉族,农民。被告:孔祥虎,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星麟,西峰区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军祥、李兴发与被告孔祥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军祥、李兴发、被告孔祥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星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军祥、李兴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砖款56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9日,被告承包了建筑工程后向原告订购机砖40万块,每块单价为0.25元,共计100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具10000元的砖票后,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元,下欠80000元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之后,被告从原告处拉走机砖30.64万块,砖款共计76600元,被告之前已支付20000元,实际下欠砖款56600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孔祥虎辩称,2015年7月29日被告在原告处订购机砖40万块,当时支付现金20000元,下欠80000元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属实。但29日下午被告将80000元支付给原告,原告李军祥言说欠据放在家中,原告即给原告出具一张100000元总收条。之后,被告从原告处共拉走机砖30.64万块,下欠93600块未拉,故要求原告退付砖款234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辩称其在订购机砖当日给原告支付下欠80000元时,原告李军祥言说欠据放在家中未给他,但在庭审中被告又辩称原告李兴发将抽屉钥匙拿走,原告李军祥未给其欠据,被告说法相互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其已归还了原告80000元砖款,故对被告主张其已给原告支付了所欠砖款的事实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承认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综上所述,原被告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清偿所欠原告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孔祥虎支付所欠李军祥、李兴发砖款56600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5元,由孔祥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玉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左轶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