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1992号原告:徐某,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艳,高密广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1,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高密力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庭前进行了调解。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男孩刘某2,婚后双方发生矛盾,并于2016年2月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依法分割财产。刘某1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婚生男孩刘某2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夫妻共同财产:鲁V×××××号车辆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经手所形成的债权归原告,由被告经手所形成的债权归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双方无其他争执;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跃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