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汪永生与龚海龙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永生,龚海龙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32号原告:汪永生,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延福,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海龙,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双龙,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永生与被告龚海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汪永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永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永生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汪永生负担。审判员 孙姗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侯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