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贵春与被告丁国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春,丁国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1638号原告:王贵春,男,1952年12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君,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丁国军,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原告王贵春与被告丁国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贵春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春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贵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211元,减半收取1605.50元,由王贵春负担。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