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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贵春与被告丁国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春,丁国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1638号原告:王贵春,男,1952年12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君,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丁国军,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原告王贵春与被告丁国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贵春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春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贵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211元,减半收取1605.50元,由王贵春负担。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