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1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红刚与杨三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刚,杨三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768号原告:张红刚,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大寨村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宝国,山西邦宁(清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阎玉凤(系张红刚母亲),女,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大寨村农民。被告:杨三娃,男,194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大寨村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风清(系杨三娃儿媳妇),女,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大寨村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玲,男,山西省清徐县徐沟镇人民政府退休干部,住清徐县。张红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杨三娃不得干扰张红刚耕种清徐县王答乡大寨村北县道北0.79亩���小巴埝南0.92亩、小巴埝南1.57亩土地。事实与理由:1986年,张红刚承包经营清徐县王答乡大寨村北县道北0.79亩、小巴埝南0.92亩、小巴埝南1.57亩土地,1998年,杨三娃临时向张红刚耕种了上述土地。二轮延包时,杨三娃未经张红刚同意,擅自将上述土地登记到杨三娃名下。张红刚发现后,找杨三娃交涉。杨三娃于2014年6月12日写了申请书,同意将上述土地转让回给张红刚,清徐县王答乡大寨村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但2016年起,杨三娃不断干扰张红刚耕种上述土地,张红刚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张红刚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杨三娃在1999年1月1日承包经营了清徐县王答乡大寨村位于北县道的东至杜赖娃西至梁挹丽的0.79亩耕地、位于小巴埝的东至梁利平西至梁永昌的0.92亩耕地、位于小巴埝的东至赵喜发西至梁铁���的1.57亩耕地等,共计14.235亩,承包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同时签订编号为王答乡大寨村第6-538号土地承包合同。张红刚在1999年1月1日承包经营了清徐县王答乡大寨村位于南黑城道东至杜秀明西至梁建昌0.60亩耕地,承包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在张红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也有位于大寨村北县道的东至杜赖娃西至梁一丽的0.79亩耕地、位于小巴埝南的东至梁利平西至梁永昌的0.92亩耕地、位于小巴埝南的东至赵喜发西至梁铁德的1.57亩耕地。现在张红刚与杨三娃就三块耕地发生争议,张红刚诉至本院要求杨三娃不得干扰其耕种这三块耕地,依照我国农村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红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张红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荣桂琴人民陪审员 牛清姣人民陪审员 康利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方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