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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苏秀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苏秀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1048号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长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玉英,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苏秀芬,女,49岁,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告苏秀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以苏秀芬已缴清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永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黄秋丽书 记 员 庄美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