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瞿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瞿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8民初1221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瞿某某,男,汉族。原告赵某某与瞿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5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先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某某立即清偿原告货款9350元;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1日,被告从原告处进货,因手头紧张,共欠原告货款13750元。2016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货款,被告清偿一部分欠款,仍有9350元至今未付。被告瞿某某,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瞿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赵某某货款9350元。如果被告不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止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先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唐 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