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逸海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逸海机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桂生,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逸海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津区珞璜镇。法定代表人:何奇,经理。申请执行人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逸海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6民初88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逸海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45998.2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逸海机车配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重庆逸海机车配件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逸海机车配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重庆逸海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记录。另经查询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被执行人重庆逸海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有一辆汽车,被它案查封,暂不能处置。现本院将被执行人重庆逸海机车配件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重庆逸海机车配件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重庆逸海机车配件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等共计45998.27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2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曾宪伟执行员 王琮鑫执行员 钟 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成姝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