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汪锡宝、王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锡宝,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汪锡宝,男,汉族,1961年8月15号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王浩,男,汉族,1989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0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浩170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潮家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冯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