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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雪松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848号罪犯周雪松,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汉族。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4)中区法刑初字第018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雪松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11448元上缴国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37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周雪松的定罪、量刑中附加刑及追缴违法所得部分,撤销原判量刑中主刑部分,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4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周雪松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雪松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二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九龙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雪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雪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雷 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