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6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辉与周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周文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6278号原告:陈辉,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周文彬,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陈辉与被告周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陈辉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方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周曼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