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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6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辉与周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周文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6278号原告:陈辉,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周文彬,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陈辉与被告周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陈辉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方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周曼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