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关利与张洪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关利,张洪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822号原告:张关利,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张洪水,男,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张关利与被告张洪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张关利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关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关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关利负担。审 判 长 王晓霞审 判 员 永 福人民陪审员 邢宪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林青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