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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关利与张洪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关利,张洪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822号原告:张关利,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张洪水,男,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张关利与被告张洪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张关利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关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关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关利负担。审 判 长  王晓霞审 判 员  永 福人民陪审员  邢宪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林青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