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菁与李士宝、张雅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菁,李士宝,张雅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26执224号申请执行人郑菁,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李士宝,男,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张雅娟,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郑菁与李士宝、张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826民初6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李士宝、张雅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郑菁借款38500元及利息(以385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李士宝、张雅娟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雅娟到庭向本院申报财产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核实。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查明被执行人李士宝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现尚在服刑中。另查明被执行人张雅娟工资已在另案中每月被扣留1600元,本案中冻结张雅娟中国银行尾号为9637的银行账户,系张雅娟剩余工资发放账户,已予以解冻。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暂无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李士宝尚在服刑中,无法申报,被执行人张雅娟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826民初64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朱 军审 判 员 李崇德代理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万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