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4民初4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冬兰与上海湛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兰,上海湛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4689号原告:陈冬兰,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上海湛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西里路XXX号XXX-XXX室。法定代表人:林兴浓,职务不详。原告陈冬兰诉被告上海湛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陈冬兰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陈冬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冬兰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陈冬兰负担。审 判 长  王嘉骏人民陪审员  王婉娜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钱 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