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行申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梁洪才、梁鸿利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45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洪才,男,1953年7月31日出生。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鸿利,男,1947年3月21日出生。梁洪才、梁鸿利因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住建委)拆迁许可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2行终12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拆迁实施方案及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等文件。经审查本案合法有效的证据可以认定,北京市房山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材料齐全,房山区住建委审查后所作[2014]6号《拆迁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市住建委的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有效,梁洪才、梁鸿利亦不持异议。鉴此,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梁洪才、梁鸿利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