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行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宋桂青与国务院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行初1061号起诉人宋桂青,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住山西省汾阳市。起诉人向我院递交起诉状,状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下简称国务院)。起诉人诉称,因不服其兄被害一案的法院判决结果,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起诉人通过网络得知,在2013年两会中外记者招待会上,总理两次强调“假如你在基层感觉不到阳光,请你到北京来,中南海的大门永远向您打开。”因此,起诉人向国务院书面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假如你在基层感觉不到阳光,请你到北京来,中南海的大门永远向您打开”这句话真实含义的信息,以便了解去中南海找总理反映情况,是否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但至今未得到答复。起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和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该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国务院未履行法定的信息公开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故诉至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国务院向起诉人公开“假如你在基层感觉不到阳光,请你到北京来,中南海的大门永远向您打开”这句话真实含义的信息;二、本案诉讼费由国务院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起诉人要求国务院信息公开,但国务院并无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故起诉人和国务院之间不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宋桂青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晓巍审判员 许广会审判员 黄小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玮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