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大宾与上海石塘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光圣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大宾,上海石塘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光圣实业有限公司,青浦区华新镇新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2081号原告:郭大宾,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石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黄海林,董事长。被告:上海光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金平,董事长。上列两被告共���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长吉,男。第三人:青浦区华新镇新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凤路XXX号。负责人:韩美芳,支部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芸,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巾杰,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大宾诉被告上海石塘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光圣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青浦区华新镇新谊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申请案外和解期两个月。原告郭大宾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大宾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大宾负担。审判员 侯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