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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明明与汪锦文、陈晓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明,汪锦文,陈晓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251号原告:张明明,男,1986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磊,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崇松,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汪锦文,男,198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现住。被告:陈晓容,女,1985年1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汪锦文妻子。原告张明明诉被告汪锦文、陈晓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张明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张明明负担。审 判 员 李锦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朱海清书 记 员 刘艾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