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16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玲玲与杭州元晶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玲玲,杭州元晶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1681号之一原告:周玲玲,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杭州元晶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395号773室。法定代表人:吴永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玲玲诉被告杭州元晶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玲玲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玲玲撤回对被告杭州元晶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玲玲负担。审 判 长 俞 瑛代理审判员 楼芝兰人民陪审员 郑 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周俊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