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17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7959号原告:张某1,男,200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理人:宋培红,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2,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2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儿子生活费人民币25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 幸 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储嘉珺张嫣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决结果和作出该裁决的理。裁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