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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阮君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阮君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871号罪犯阮君华,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新刑二初字第0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君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阮君华退赔违法所得财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4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阮君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7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阮君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阮君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阮君华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四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的违法所得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罪犯奖惩一览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行政奖励变更审批表、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案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阮君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因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又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阮君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沙孝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