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晓燕与俞召财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燕,俞召财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1136号原告:杨晓燕,女,1991年10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天祝县,现住天祝县。被告:俞召财,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原住址天祝县。原告杨晓燕诉被告俞召财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2日,原告杨晓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晓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汪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