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4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闵萍与王秀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萍,王秀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317号原告:闵萍,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山东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山东唯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秀萍,女,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闵萍诉被告王秀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闵萍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萍撤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闵萍负担。审 判 员 王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