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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4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闵萍与王秀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萍,王秀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317号原告:闵萍,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山东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山东唯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秀萍,女,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闵萍诉被告王秀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闵萍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萍撤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闵萍负担。审 判 员  王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