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蒋秩胡与熊先琼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秩胡,熊先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99号申请执行人:蒋秩胡,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熊先琼,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秩胡与被执行人熊先琼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志军审 判 员 白景清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崔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