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高伟与陈长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陈长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262号原告:高伟,女,1980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陈长恒,男,197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伟与被告陈长恒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长恒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高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伟撤回对被告陈长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37.5元由原告高伟承担。审判员 高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