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4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国辉与张荣利、郑亚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辉,张荣利,郑亚丽,刘建东,张士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238号原告:张国辉,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男,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张荣利,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被告:郑亚丽,女,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宁城县小城子镇宁南村2组。系张荣利妻子。被告:刘建东,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宁城县大城子镇四龙头沟村5组。被告:张士全,男,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原告张国辉与被告张荣利、郑亚丽、刘建东、张士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四被告已经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邮寄费88元,计款7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仲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勃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