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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韦娅琴与项强、陈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娅琴,项强,陈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2民初373号原告:韦娅琴,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泥城镇龙港村塘角***号,身份证号512323197711072620。委托代理人:朱红军(系原告丈夫),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委托代理人:杨代娣,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强,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治淮路四巷**号,身份证号34030219631203001X。被告:陈红梅,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061866。原告韦娅琴与被告项强、陈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娅琴的委托代理人杨代娣、朱红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强、陈红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娅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035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借款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初,项强经常在其位于上海的彩票代销点购买彩票,如中奖即将奖金交给配偶陈红梅,用于家庭生活支出。2016年7月,项强向其提出暂不付款的要求,每次购买彩票后均向其出具欠条一份,截止2016年7月29日,项强共向其出具6份欠条,欠款金额合计103500元。其多次向项强索要欠款,均被拒。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韦娅琴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代销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欠条6张,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3.中国福利彩票统计表7张,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彩票的事实,借款当天的销售额大于被告购买的金额;4.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证明两被告的夫妻关系。被告项强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陈红梅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均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韦娅琴在上海经营一家中国福利彩票代销点,项强经常在该处购买彩票。2016年7月,项强向韦娅琴提出暂不付款的要求,每次购买彩票后均向韦娅琴出具欠条一份,2016年7月20日“今没付彩点票款计人民币肆万元整,本月底付清。”2016年7月22日“欠付彩款贰万元整,付清款日本月30日前。”2016年7月25日“欠付彩点贰万元整,本月30日前付清。”2016年7月26日“欠付彩款壹万捌仟元整,+2000元,付清款日本月30日前。”2016年7月28日“本月28日彩款欠贰仟元整。”2016年7月29日“欠付彩款金1500元整,明日结算清。”共计6张欠条,欠款金额合计103500元。另查明,项强与陈红梅于2016年8月1日在蚌埠市龙子湖区民政局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项强向原告韦娅琴借款合计103500元用于购买彩票,该事实由被告项强出具的六张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原告要求被告项强偿还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由于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7月30日,未约定利率,故应当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因本案中项强借钱购买彩票属于博彩行为,不能视为正常的家庭生活支出,故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欠款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项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韦娅琴1035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3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韦娅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0元,由被告项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周 惠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伊莉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