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8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徐展翔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展翔,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8170号申请执行人徐展翔,男,1988年11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内乡。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史会生,董事长。徐展翔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0105民初129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前按照法定程序协助原告徐展翔办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3号楼2单元4层东南户的房屋权属证书,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手续费用原告徐展翔自愿承担。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展翔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3号楼2单元4层东南户的房屋的所有权证过户至徐展翔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