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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杜辉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辉,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135号申请执行人:杜辉,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杜辉与被执行人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5民初13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杜辉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向我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1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谢新国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