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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恢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苏潮波、林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潮波,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恢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潮波,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被执行人林海,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杨林,女,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玉区法执字第9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属被执行人林海所有的号小车,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执结,对被查封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属被执行人林海所有的号小车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展审 判 员  曾桂文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钟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