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代发与云南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代发,云南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1023号原告李代发:男,1968年10月30日生,汉族,个体,住蒙自市。被告:云南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赢城洋城******号。法定代表人:耿志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代发与被告云南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代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开庭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饶 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邓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