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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0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水英与楼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英,楼林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0057号原告王水英。被告楼林俊。原告王水英诉被告楼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楼小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水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楼林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水英起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楼林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嗣后,上述借款被告分文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楼林俊作为借款人,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楼林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楼林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水英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楼林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楼小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王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