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11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秉诠与林金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秉诠,林金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2281号原告:林秉诠,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林金琼,女,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林秉诠与被告林金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林秉诠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秉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秉诠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林雅霏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