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高辉申请陈光友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高辉,陈光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624民督3号申请人:刘高辉。被申请人:陈光友。申请人刘高辉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刘高辉称,2015年8月8日,经XXX介绍,被申请人陈光友通过湘亿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刘高辉转借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讨,被申请人遂于2017年6月26日重新向申请人出具了借条,该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刘高辉人币伍万元整(¥50000元)(由湘亿投资转借)陈光友2017年6月26日”。以上事实,申请人刘高辉提供了被申请人陈光友两次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现申请人刘高辉要求被申请人陈光友给付申请人人民币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光友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高辉人民币5万元。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陈光友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孟桂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