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恩义诉吕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恩义,吕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705号原告:杨恩义,男,住敦化市。被告:吕民,男,其他自然状况不详,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杨恩义诉吕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恩义不能提供吕民的准确送达住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吕民的准确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恩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16元,退还杨恩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苏红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