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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4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兴礼、李玉珍等与张兴宽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礼,李玉珍,张兴宽,姜现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4012号原告:张兴礼,男,195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原告:李玉珍,女,195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址同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克华,利辛县胡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兴宽,男,194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姜现英,女,194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址同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辉(张兴宽、姜现英之子),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址同上,原告张兴礼、李玉珍与被告张兴宽、姜现英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兴礼、李玉珍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兴礼、李玉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兴礼、李玉珍负担。审判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