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11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田风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风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11刑初117号公诉机关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风明,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7月12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阳郊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风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振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田风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阳泉市郊区路段行驶时,与在该路段行驶的行人周某某相接触肇事,致周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民警赶赴现场后发现其有酒后嫌疑。经检验,田风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14mg/100ml。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田风明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风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8日下午18时30分许,被告人田风明无证驾驶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阳泉市郊区路段行驶时,与在该路段站立的周某某相接触肇事,致周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民警赶赴现场后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提取其血液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经检验,田风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14mg/100ml。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风明对被害人周某某事故损失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阳泉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周某某出具的不进行伤情鉴定的证明、交通事故协议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田风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其血样提取时的照片、阳泉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出具的鉴定委托书二份、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晋方正司鉴(2017)鉴字第608号、第61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田风明的陈述材料及在案供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及其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风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田风明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酌情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风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之日起执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至2017年9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李慧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林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