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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吉有与李月祥、冯彦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有,李月祥,冯彦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初654号原告:张吉有,男,汉族,人。身份证号:×××被告:李月祥,男,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人。身份证号:×××被告:冯彦青,女,汉族,身份证号:×××原告张吉有与被告李月祥、冯彦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吉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月祥、冯彦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吉有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从2012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1日,被告李月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利息2分,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借款后被告未付分文本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找各种理由推拖。被告李月祥、冯彦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月祥与冯彦青于2013年6月28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28日解除婚姻关系。2012年6月1日被告李月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支,借条载明”今借到张吉有人民币现金叁拾万元正,每万利息2.5分,每月结息,借款日期从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借款人:李月祥,2012年6月1日”有借款人李月祥的签字、捺印。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人分文未还,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条在案佐证,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二被告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被告李月祥向原告张吉有借款300000元,约定月利率2.5%,原告诉请月利率2%,未超过法定利率上限,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李月祥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张吉有请求被告李月祥偿还借款本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月祥向原告张吉有借款时,李月祥与冯彦青并未结婚,被告冯彦青不应对本笔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月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吉有借款300000元,并按月利率2%给付从2012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吉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李月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卫华二0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艾利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