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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成堂与潘连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堂,潘连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733号原告:吴成堂,男,1944年6月11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东辽县,现住吉林省东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弘弢,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连柱,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东辽县,现住吉林省东辽县。吴成堂与潘连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吴成堂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连柱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吴成堂在本案未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潘连柱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成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成堂负担。审判员  陈艳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郑又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