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成堂与潘连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堂,潘连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733号原告:吴成堂,男,1944年6月11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东辽县,现住吉林省东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弘弢,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连柱,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东辽县,现住吉林省东辽县。吴成堂与潘连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吴成堂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连柱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吴成堂在本案未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潘连柱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成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成堂负担。审判员 陈艳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郑又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