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民初3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与蒋新明、蒋未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蒋新明,蒋未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364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廖文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晗,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进,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蒋新明,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成,宁乡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未来,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成,宁乡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与被告蒋新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人民保险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人民保险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蔡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